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张亮 / 2016-11-1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滞纳金
  • 税前扣除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征收社会保险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违反社保条例而征收的滞纳金应当属于行政性滞纳金。故:征收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那么,因征收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引发了很大争议,我们就来看看税法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正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所以很多财税界人士都认为,社保滞纳金是非税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

    因此,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3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列举了税收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其他各类滞纳金既然没有列举,则可以依法理解为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却并没有被废止或修改,既然没有废止和修改就说明还有执行效力,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滞纳金是否在税前扣除,应视情况而定。即:如果属于行政性质的滞纳金,依《办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属于经营性质的,如合同违约的滞纳金、商业银行的滞纳金,则应和经营性罚款一样处理,可以在税前列支。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可知,保险费滞纳金虽然名曰滞纳金,但实质上属于社保的执行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规定的具体解释且现行有效。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区分滞纳金的性质。即:属于行政性滞纳金还是经济性滞纳金。征收社会保险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违反社保条例而征收的滞纳金应当属于行政性滞纳金。故:征收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亮

    作者
    • 张亮 中国共产党员,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公职律师,就职于洛阳市地税局大企业分局。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