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规遭遇互相撕逼,如何优雅解围?
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具体包括: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8、国际惯例。这些法律规范都是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所以之间存在矛盾和分歧是很正常的。那么,如果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了我们又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项基本原则: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3)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4)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区法规之间的冲突,又称为特别条款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特别条规优于一般规定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殊规定之间产生冲突如何处理?
一、同一位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殊规定之间产生冲突应当由其制定机关进行裁决。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也就是说,同一个爹的,爹说了算。
二、同一位阶不同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殊规定之间产生冲突应当由制定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进行裁决。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也就是说,没有同一个爹,有同一个爷爷。爷爷说了算。
三、同一位阶,又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殊规定之间产生冲突如何处理?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自己家孩子做错了,自己就可以决定;如果认为别人家孩子做错了,那就要拿出意见,让别人做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