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老司机”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控制不住体内的“洪荒之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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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其他条款并没有规定公权力之债不适用。
新闻背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和永嘉县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递交的企业破产清算相关资料。法院在核实相关申请资料之后,对破产案件予以立案。这是浙江省国税局系统首次以债权人的名义,主动向法院提起对死欠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
日前,中国税务报报道了温州国税成为企业破产申请人,引发了财税界激烈的争论,各位大咖们淋漓尽致的发挥了体内的“洪荒之力”,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引用了大量中外实例和法律条文来印证自己观点。
观点大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性,属于公债,而不是一般债权,不适用《破产法》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一派则认为既然法律已经确认税务机关债权人身份了,就应该适用《破产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
而作为财税界的“老司机”们则认为,结论就两个字“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其他条款并没有规定公权力之债不适用。
那么温州国税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温州法院受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是可行的。我们在这里不是讨论好与坏,而是在证明行不行。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且看法院是如何“实践”下去的。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以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等成文法进行司法实践的。但是在没有宣布撤销该裁定之前,该受理裁定是有法律效力的。故笔者认为,对与错的争论毫无意义,至于好与坏大可以等到尘埃落定以后再做评论。妄加指责“第一个吃螃蟹的”请您控制好体内的“洪荒之力”,为温州国税开此先河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