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税法课堂二之同是租赁为何命运大相径庭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这一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流转税制全面进入了增值税时代,随着政策的普及大家会惊奇的发现有一项业务显得特别另类,那就是现代服务业里的租赁服务。同为租赁却因标的物的不同而税率大相径庭。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这是为什么呢?小伙伴们又开始傻傻分不清了。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要看它是怎么来的?营改增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保持纳税链条的完整性,营改增后要尽量保持上游(进项)和下游(销项)税率相一致,将利用税率差来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那么,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为何税率不一致就很好解释了。
不动产租赁上游产业(进项)无非是购买或自建,无论是购买和自建进项都是11%,而有形动产租赁上游产业(进项)无非是购买或购买原材料自行生产,无论是购买和购买原材料自行生产进项都是17%。为了保持纳税链条的一致性,不动产租赁税率11%,有形动产租赁17%就不难理解了。
税率的设定不是某个人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经过专家集体研究出来的,每一部税法的制定都是根据经济发展形式经过了周密的论证得出的,想钻税法的空子是越来越难了。当然社会经济现象错综复杂,故每一部税法都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有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所以国家才需要根据实际运行的结果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不断地打补丁来完善。我们税法课堂三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