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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房屋租金取得专票能抵扣么?

郑大世 / 2016-10-31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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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 房屋租金收入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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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房屋租金取得专票,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范围;其次,依据现有36号文规定,可以全额抵扣

    营改增后,由于过渡阶段的原因,很多企业可能是年初就租入的房屋,而在五一之后对方一次性开具专票,那么是不是就一定能够抵扣呢?

    例:大世娱乐公司2016年初和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2016年6月底,大世公司支付上半年租金6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该6万元租金对应的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解析:

    第一步,判断企业究竟发生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则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专票可能涉及开票不符违规,同时专票肯定不得抵扣。租赁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对比如下:

    租赁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注①:这里的收到预收款时,是指该部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指全部款额。如合同约定租金100万,4月份收到预收款50万,5月收到预收款50万,在4月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仅指的这50万,而不是100万,剩余的50万在五一后收到,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了。

    注②:如果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如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是五一后,因为五一前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营业税纳税义务未发生,这时候,就属于增值税范围;又如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五一后服务完成,同样属于增值税范围。

    第二步:如果属于增值税范围,接下来就需要分析是否能抵扣了。

    有观点认为,企业租房,如果以前企业是仅交营业税的企业,虽然按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上例在六月底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租房在五一前是用于营业税经营,属于非增值税,所以对应的,五一前租房款涉及的增值税应进项转出,五一后的可以抵扣。

    那么该观点是否对呢?

    大世认为,从法理上来说,上述观点确实有道理,然而,依据36号文27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要做进项转出。而并未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服务进项转出,同时,36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而作为五一前交营业税的企业,肯定属于36号文的范围,适用36号文而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那么,自然的,既然36号文没有规定五一前时间段的租房对应进项要转出,自然可以抵扣了。

    总结:房屋租金取得专票,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范围;其次,依据现有36号文规定,可以全额抵扣。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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