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投股份也中了限售股减持的“税枪”!
2016年10月26日,哈投股份(600864)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收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哈经开地税通【2016】3100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事由:你单位出售股票(原始股)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哈经开地税通【2016】31005号)。
通知内容:现通知你单位于2016年10月24日前据实自行计算并将上述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申报。
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后,依法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通知要求,该公司需对以前年度出售股票(原始股)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对该税项,此前公司对其征缴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部门多次沟通过,税务部门此前也未有明确意见,国家对于转让原始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造成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此次接通知后,公司将继续与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对以前年度出售股票(原始股)所涉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研究处理方案,评估该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资料链接】关于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案例简直是层出不穷,这次哈投股份也算是彻底中枪。国税总局在营改增以后发布的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尽管还是有不少争议,这一政策应该说是给限售股减持的增值税问题盖棺定论。
但同时该公告第十条也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追溯至营业税时代。坦率地说,用一个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去套追营业税事件,我个人认为并不严谨。尤其是这个第十条所称的“此前未处理的”到底如何理解,简直是一团乱麻。
由于原营业税时期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很多企业并未将其作为营业税应税事项申报,因此就有一种典型观点认为,既然没有申报过营业税就是未处理,那么就应该比照53号公告规定补缴营业税。也有观点认为,虽然当时没有申报具体的该事项对应的营业税税款,但是企业已经将其确认为非应税事项,并在营业税的整体申报中将其排除,等于已经通过申报进行了税务处理,应该视为税务处理已经完毕,那么也就不能依据第十条对于未处理的要求来执行。可以断言,关于限售股减持的营业税的历史遗留问题,注定还会引起一阵阵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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