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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税政策调整 中国国贸增加约7000万

王骏 /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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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
  • 从租计征
  •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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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北京地区的企业出租房产以前是按照房产余值乘以1.2%计算房产税的,现变更为按照租金收入乘以12%计算。

    日前,上市公司中国国贸(600007)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产税税收政策调整的提示性公告》,针对北京地区房产出租涉及的房产税计税方式调整作出说明,明确其税负变化。

    公司公告指出,近日,公司接到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通知,自2016年10月缴纳2016年下半年度房产税时起,自用房产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这是怎么回事呢?请看我们梳理的相关政策变化过程。

    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市长正式签署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正式决定废止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此前,这份被废止的细则第四条曾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这一政策要求,北京地区的企业如果出租房产,其房产税不是按照租金收入乘以12%计算的,而是按照房产余值乘以1.2%计算的。

    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则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时,条例第四条还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很显然,北京市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存在一定相悖之处。经过规章清理,北京市正式宣布废止原细则后,原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也就烟消云散。

     2016年6月28日,在北京细则废止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做出补充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据此推断,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情形,则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若按照调整后的房产税计税方法,经初步估算,中国国贸2016年下半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将比原计税方法下增加约0.7亿元,致使税后利润减少约0.5亿元(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亿元),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总体而言,本次政策调整对不同主体会有不同影响,对中国国贸相对不利。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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