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大叔 资产划转小女子如何是好
最近财政部大叔出台了财会【2016】17号文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我们以前在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共号中讨论过的“三去一降一补”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文件。
根据新的文件要求,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国有独资或者全资企业之间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按照17号文进行会计处理。
1、划入企业。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上报国资监管部门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假设甲公司所持有丙公司股权被划入其全资企业乙公司。假设国资委批复金额为17亿,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则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7亿
贷:资本公积 17亿
2、划出企业
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按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我们假设上一段案例中被划转的对丙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8亿元,全部冲减甲公司资本溢价,不涉及其他所有权权益项目的变动。
借:资本公积 18亿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8亿
如果相关当事企业就上述资产划转依据财税【2009】109号文和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备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按照40号公告规定填写《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这一申报表要求列示划出方和划入方的会计处理: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相关当事企业就上述资产划转填写了上述申报表(节选一部分),40号公告有这么一个要求,该表“会计处理”栏次划出方、划入方的会计科目涉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不填报资产计税基础;划出方、划入方填报的借贷应平衡。这里的”划出方、划入方填报的借贷应平衡”该如何理解呢?最初浅的理解当然是指每个会计分录“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但是有观点认为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表中的两组分录,第一组的借方跟第二组的贷方相等,如果不相等就意味着确认了损益,否则不允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据说,现在特殊性税务处理都需要网上备案,有些地方的税务当局将上述表格中的会计分录内部设置为第一组分录的借方跟第二组分录的贷方必须先等,如果不相等则无法通过特殊重组的备案。
这倒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