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收福利来了(4)
通过一个简单的栗子,说说税会处理以及新旧政策对个税的影响。
案例
A 公司为非上市股份公司,2×13 年1 月1 日,公司向其100 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500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13 年1 月1 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 年,即可以2 元每股购买50000 股A 公司股票。公司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3 元。第一年有10 名职员离开A 公司,A 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的比例将达到30%;第二年又有5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20%;第三年又有5 名职员离开。

会计和税务处理
等待期
1、2×13年1月1日
授予日会计、税务均不做处理。
2、2×1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35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00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3500000元
3、2×1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45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00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4500000元
4、2×1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4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0000
行权日
假设80名激励对象都在2×15 年12 月31 日行权,A 公司股份面值为1 元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0000
贷:股本 4000000
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16000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8000000元。
个人所得税新旧政策对比
行权环节
调整后政策:行权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前政策: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20元。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0-2)*50000=900000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900000÷12×35%-5505)×12=248940元
转让环节
调整后政策: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5-2)*50000*20%=230000元
调整前政策:
应纳税额=(25-20)*50000*20%=50000元
调整前合计纳税=248940+50000=298940元
税负下降=(298940-230000)/298940=23.06%

关注
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的是,股权激励新旧政策存在激励金额的临界值,如果股权激励金额低于临界值,新政策比老政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要多。
由于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公司)规模普遍偏小,能否真正享受到实惠,事前还需要好好规划一下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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