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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筹划”新浪潮来了?

郑大世 / 201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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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纳税筹划
  • 股权激励
  • 技术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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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于技术出资,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税,且技术无形资产按照评估值在企业摊销,同时规定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对于技术出资新规颁布,对于技术出资,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税,且技术无形资产按照评估值在企业摊销,同时规定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举个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张三和李四5000万出资成立大世足球公司,每年利润1000万元,假设十年后注销。这时候,十年时间,共计上交企业所得税=1000*10*25%=2500万元,十年后企业留存利润=1000*10-2500=7500万元,这时候注销,张三李四共要交个税=7500*20%=1500万元。

    算个总账,共交企业所得税和个税=2500+1500=4000万元。

    接下来,我们假设下,张三和李四除了花5000万成立公司以外,还花50万买了一项专利技术,然后评估值5000万,投资入股大世足球公司,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按十年摊销,每年摊销500万元。

    这时候每年利润=原利润-无形资产摊销=1000-500=500万元,十年利润=500*10=5000万元,十年共交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企业留存利润=5000-1250=3750万元。

    这时候,因为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说白了就是没价值了),企业账面资产=实收资本+留存利润=5000+3750=8750万元,按照账面资产价值进行注销(或转让),按照财税〔2016〕101号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这时候张三李四共要缴个税=(8750-5000-50)*20%=740万元。

    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共计=740+1250=1990万元,再加上购买专利的成本50万,共支出成本=1990+50=2040万元。

    比以前要交的没有专利出资要少缴=4000-2040=1960万元。

    当然,这里肯定会有人说,你这不对,50万的专利,怎么能评估成5000万呢?然而,干过实务的都知道,现阶段的评估市场,给钱基本就是大爷,别说评成5000万,就是评成5个亿,也一样有人干。更何况,对于技术这玩意,各人有各人评估的理,更是没得办法标准衡量了。

    这上面说的是张三李四是个人的情况下,其实假如张三李四是企业,计算也是一个样。

    而这么一算之后,难道真的是专利“筹划”新浪潮来了?各路大咖也来唠唠。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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