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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福利来了(2)

孙彦民 /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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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激励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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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股权激励常见模式、适用范围、支付方式;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三、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的取得成本

    一、股权激励常见模式、适用范围、支付方式

    股权激励有多种模式,适用条件也不同。南橘北枳,然者何?水土异也。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翠花,上图片!

    图一:资本市场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

    图二:六种模式的适用范围

    图三:六种模式的支付方式

    注意,熊出没!

    能够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仅包括以股权(股票)支付的股权激励,不包括现金支付方式。

    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1、实施主体:境内居民企业。

    2、审核批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股权标的:(1)应为本公司股权,关联公司股权不纳入优惠范围。(2)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企业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权持有时间:(1)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行权时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限制性行业: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的取得成本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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