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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福利来了(1)

孙彦民 /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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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激励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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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解读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谁家的核心人才被挖走,无疑就是被实施了“斩首行动”。

    如何留住、激励、吸引人才,就成了企业的头等大事。

    于是乎,忽如一夜春风来,股权激励马蹄疾。然而,当股权激励遇上了税收,总赶脚磕磕绊绊。

    谢天谢地,福利终于来了。财税【2016】101号文件隆重登场。

    小易先和您一起扒一扒新文件的亮点。

    亮点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

    Once upon a time,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对于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值额确认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新政规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亮点二:只征一次税,税负大幅降低

    从前在行权环节和转让环节分别按“工资薪金”和“财产转让”征收两次税,而新政只在股权转让环节,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亮点三:新三板按非上市公司对待

    考虑到新三板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亮点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延长纳税期限

    考虑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现金流的困难,纳税期限由现行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亮点五: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同时,企业或个人无论选择什么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孙彦民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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