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侃新三板】监管风暴升级 资金占用须谨慎
体量小、活力满是三板企业的特点。就如朝气蓬勃的青年人一样,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因为年轻,犯错也就在所难免,资金占用就是如此,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普遍困难的当下。
举个栗子。
米米乐(证券代码833048)有望成为三板分层管理后,第一家从创新层调整至基础层的挂牌公司,“元凶”就是资金占用。2016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其出具了警示函。
公司公告称
公司于2015年、2016年1月至3月期间,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文太,公司股东、财务总监宋幼玲,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构成了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虽然公司在此期间已收回被占用的所有资金,但毕竟违反了《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根据三板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三)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
2016年9月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其中第三条对资金占用的情形和规范做出了明确要求。
监管风暴再升级,资金占用须谨慎。
附件: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和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一)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二)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应在申请挂牌相关文件签署前予以归还或规范。资金或其他动产应当予以归还(完成交付或变更登记);人力资源等或其他形式的占用的,应当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