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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新三板】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孙彦民 /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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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三板
  •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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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三板股票不是上市公司股票

    新三板股票是不是金融商品税目中所说的股票。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先看下国家对新三三板市场的定位是什么。

    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来,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既然是非上市公司,那么就不属于现行税收政策所说的应税范围。

    下面司法案例正好也给了一个注解。该案虽然说的是限售股的个税问题,但总局所得税司的回复和解读,其实给了三板市场一个定位。

    司法案例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的 《钟立君等与湛江市赤坎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限售股征收个税》((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3号)行政判决书披露如下:关于原告转让其原持有的83200股粤传媒股票是否属于167号文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规定的免税情形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在三板市场取得粤传媒公司股份,三板市场也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转让市场”。从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可知,该条款中“转让”是与“发行”并列,均以“上市公司”为前提,即为上市公司一级发行市场和上市公司二级交易市场,而且取得的也须为‘上市公司股票’。原告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粤传媒股份,不符合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

    Duang,三板股票不是上市公司股票。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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