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摸得,为啥道士摸不得?
【题注】企业购进存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然而销售该批存货时是一般纳税人时,按现有规定,必须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税率(例如17%)缴增值税,这事大世觉得,总是不那么的符合增值税的原理!
企业购进存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然而销售该批存货时,按现有规定,必须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税率(例如17%)缴增值税,这事大世觉得,总是不那么的符合增值税的原理!
首先,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原理是有销有进,销项减进项,而结果上面说的这种情况下,是光有销项,不给抵扣进项,这和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明显是相违背的。
其次,按照简易征收的规定,既然购进货物时不给抵扣,那销售时按理也应该按简易计税来缴增值税才是。
最后,虽然有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购进货物没有取得进项专票(例如取得的是普票,或压根没取得发票),销售时仍然按一般计税方法(17%)计算增值税,可那是因为企业自身有责任,没有取得专票。
但是对于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货物,因为那时候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给抵扣,完全是政策性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抵扣,可以说企业自身是一点错误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结果让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这些货按17%缴税,未免太过冤枉。
也就是说,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按17%缴税,既不符合增值税原理,也不符合基本的税收中性原则,企业算是很冤屈。
那么,总局知不知道企业的冤屈呢?
大世认为,从总局文件看,明显是知道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很明显的,总局对于固定资产,因为小规模时购进,那时不能抵扣,所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处理固定资产,就可以简易计税。
既然固定资产能够如此处理,而存货为什么就不能同样这么处理呢?同样都是资产,就如同和尚与道士一样,为啥这和尚摸得,道士就摸不得呢?难道这总局和道士有仇?
这种情况下,既然固定资产能简易,为什么不索性好事做到底,存货也可以简易呢?费解啊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