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聊一聊差旅费补助个税的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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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们中翰税务为咨询顾问客户建立的专属微信服务群里有几个客户咨询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起因是北京某区专家坚持认为差旅费补助的不征税(免税)标准仅仅适用于国家机关,而不适用于企业。结果财务人员听了专家意见后很害怕,以为自己一直就是搞错了。平心而论,在北京,差旅费口径执行也不是一天两天,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争议呢?我们来看看北京地税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付春江老师的答复,其实就很清楚了。
有网友Liang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逐年上调。广州地税根据这个通知和当地情况每年发文上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的免税标准,2014年为100元/天。大连市也专门有文件规定,只要是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北京还停留在近20年前的京地税个〔1998〕41号年的规定“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未来北京会跟上时代出具新的免税标准的文件吗?;
付春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于差旅费补贴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适时更新,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财政文件规定执行。
结合上面付春江副处长的回答可以推定:
第一、符合规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出差补助、差旅费补助、出差津贴)肯定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第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财政文件规定的标准来作为不征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