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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专宠后宫20年 官家终于雨露均沾了

王骏 / 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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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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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解读

    1994年现行以在增值税流转税核心、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建立后不久,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就严重出现,甚至有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为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明确,自1995年8月1日起,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自此,中国税务报就成为官家刊登遗失声明的“正宫皇后”。

    按照这一通知要求,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借助这一文件的“钦定”,中国税务报俨然已经成为登报申明的唯一机构,可以说独受恩宠二十年,其他媒体则只能“闲坐深宫说玄宗”。据史家记载,明孝宗朱佑樘终其一世身边只有张皇后一人,再无一个嫔妃。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票管理日趋成熟,有必要进行改革。为此,税务总局的领导审时度势决定取消《中国税务报》垄断“遗失声明”刊登的地位,也将施行了20多年的国税函〔1995〕292号彻底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已经对此予以正式明确。

    尽管新的公告姗姗来迟,但是不由人击节叫好,打破垄断,降低纳税人不合理负担当为明智之举。就像著名笑星赵本山老师的徒弟宋小宝“女士”所言,自打我进宫以来,就独得皇上恩宠。这后宫佳丽三千,皇上就偏偏宠我一人,于是我就劝皇上一定要雨露均沾,可皇上非是不听啊。皇上啊,就宠我,就宠我,你说叫为奴的情何以堪呀!总局确实做了一件大好事。50号公告直接了当的说,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虽然税务总局网站8月11日才对外公开国税总局2016年50号公告,但其实新的50号公告已经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提前披露。但是此前,有不少新闻媒体对新的50号公告做出了错误解读。有部分解读认为,50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不仅不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也不需要在其他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也就是说,皇帝不仅不能专宠宋小宝“女士”,也不能宠爱其他后宫佳丽。那么皇帝岂不要独守空房?事实上,50号公告取消原来的要求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据此,如果纳税人发生前述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不一定要在中国税务报,也可以是中国财政报、中国会计报等其他报纸。登报声明作废也许一时半会还不能退出历史的舞台。当然,我们应该还会找到更好、更合适的管理方式,随着电子发票的不断推进,彻底取消登报声明作废也完全可能实现。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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