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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好!丢专票再不用必须税务报登声明!

郑大世 / 20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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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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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理来说,我企业丢了东西,已经够冤了吧?然而仍然要被税务局罚款,真可谓是雪上加霜,伤口上撒盐,希望以后,能把这个冤也给再改了,就真正是为民为企业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大世批注:以前丢专票要在税务报登声明,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可能登声明花钱是次要,怎么联系找税务报反而成主要了,很多时候,为了一份发票的声明,可能花在找和联系税务报的时间成本远大于花的钱的成本,这回终于,垄断自我打破,必须点赞!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对于企业发票被盗,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执行时,仍然不分情况,一刀切式的处罚,让企业有时确实够冤。

    比如我企业买了保险柜,放了发票,结果小偷以为保险柜是人民币,把保险柜丢了,按理来说,我企业丢了东西,已经够冤了吧?然而仍然要被税务局罚款,真可谓是雪上加霜,伤口上撒盐,这种事,估计也就专家当初制定《发票管理办法》时才能想起来这么制的法了!希望以后,能把这个冤也给再改了,就真正是为民为企业了。

    附:发票管理办法对丢失发票处罚: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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