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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未取得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赵琳 / 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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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只要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可以证明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便达到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标准

    一、税前扣除的法定条件

    分析未取得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我们首先要明确税法对于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规定了哪些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从这些规定可知,对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税法规定的标准有三,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是否取得发票并非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二、未取得发票不必然构成不得税前扣除的实质障碍

    关于发票与税前扣除依据之间的关系,目前法律体系下有下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第六条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些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

    1、交易应当依法取得发票;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

    3、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据,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只要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可以证明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便达到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标准。总结起来可以用下面的图示表示。

    图示

    以上是关于法律规定和法理的探讨。这样的探讨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可呢?2010年1月28日9:30分,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人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其中,有网友问到“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回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可见,缪司长也赞同小牛的观点。

    三、没有依法开具、取得发票的法律后果

    但是,前面的讨论并不能说明企业不开具或者不取得发票完全合法合规。开具和取得发票是交易主体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对于未开具、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可能受到两种行政处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未“(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二是未开具发票进而未申报纳税的,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可能被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法小牛

    作者
    • 赵琳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专业税法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税务争议解决及税法咨询服务,如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代理、专项税务咨询、税法顾问等。曾代理数十起税务争议案件,并为众多企业提供涉税咨询服务,服务的客户囊括世界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
      微信公众号:税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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