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需要给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吗?
合伙企业要不要替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呢?基本的结论是,个人要,单位不要。
第一、谁是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判断,纳税义务人是合伙人。再按照合伙人的不同身份,缴纳不同的税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所得税怎么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对于上述条文,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就是单纯的通道。在所得税上直接穿透,由合伙人自行缴纳。
个人认为,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
第三、要不要代缴
自然人合伙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依据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合伙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需要特别注意,不是按照分得的计算所得税,而是按照应得数字计算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也蛮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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