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营改增:已经有四个省公开认可分开核算
(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摘自湖南省营改增试点问答)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湖南也认可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分开核算了,此前的湖北、河北、海南解读稿已经出现!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17%或者13%的货物,又涉及11%或者6%的服务,如果一味坚持财税【2016】36号文的字面含义,在其主业属于生产批发零售的情况下,纳税人只能选择按照17%的统一税率执行。
我们此前有过分析,构成混合销售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应该符合两个特性:(1)所销售的货物与所提供的服务构成从属关系,货物与服务结合起来实现购买者的商业效用;(2)所销售的货物与所提供的服务作价上密不可分。如果不具备这些特征,其实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仅仅是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同时发生而已。当然这些只是一种观点,在某些地区会被接受,在某些地区会被拒绝。
有微信朋友发来信息,坚持认为只要分开签订合同就可以打破混合销售的捆绑,我们理解,合同只是形式,关键还是得看交易的实际。如果交易的实际做不到货物和服务的分离,那么合同的分离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目前受到混合销售困扰的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税率相对较低的服务,希望服务部分不被货物所捆绑或者束缚,适用较低税率或者征收率;一类是以销售服务为主,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苗木等有税收优惠的货物,希望货物部分可以剥离适用较优惠的增值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