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废止的192号文:任尔东南西北风 奈若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34号公告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重点清理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这次清理废止失效了120部规范性文件,还对10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废止。我们首先得对总局这一清理行为及其进展鼓掌叫好,我个人作为一名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关注者,也真心希望能够为文件清理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当然,该呼吁的我们还需要继续呼吁。
这次列入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包括著名的192号文。
请看列表:

起初我还以为自己看花眼了,废掉的居然不是192号文第一条第(三)项。营改增全覆盖高歌猛进,192号文的一个条文被过分解读或者被居心不良者拿来用做吓唬人的武器,弄的人心惶惶、四邻不安,其实也间接地起着“抹黑”营改增的作用。怎么回事呢?
这次条文修改,并没有废止192号文第一条(三)的规定,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一条文实务中多受诟病,不少有胆识的稽查干部早已弃之不用,但也有人在怀疑一切的情况下苦于早不到其他证据而启动这一条来防止挂一漏万。
比如,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货物,并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乙公司可能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可能通过三方抵债方式由欠乙公司货款的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等,这种情况下依然有税务人员坚持以三流不一致为依据禁止乙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更有甚者,今年5月1日营改增全覆盖实现以后,企业人员因公出差,其住宿费用可以取得专票依法抵扣,居然有业内人士认为,员工出差用自己的现金垫付住宿费用或者刷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住宿费用,然后回公司凭专票报销,也属于三流不一致,不允许公司抵扣,简直贻笑大方。
这一条实务中不断被改造,后来竟然成为所谓的“三流一致”,就是所谓的业务流(货物流、服务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之“三流一致”,甚至还有人搞出个“四流一致”,即把合同流单独拿出来。“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洲古渡头”,我们似乎还存在于自然经济和原始的货物交换层次,全然不顾商业模式的日新月异。恳请总局领导重新审视192号文第一条第(三)项之利弊。若不合适,则废止之!若需保留,则完善细化之,发挥其积极作用,不可使其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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