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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营改增"老项目"备案实操及风险提示(最新)

刘天永 /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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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期华税结合部分地区“老项目”备案的具体要求,全面解析4类“老项目”备案的实操要点和风险。

    编者按:营改增启动即将1个月,6月试点企业将迎来新税制下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对于房地产、建筑等企业而言,纳税申报前“老项目”顺利进行备案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对于控制税负至关重要,目前各地相继开通了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系统,试点企业应该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本期华税结合部分地区“老项目”备案的具体要求,全面解析4类“老项目”备案的实操要点和风险

    目前“营改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除了房地产、建筑业外中的老项目外,还包括不动产租赁、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产,尤其对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进入中后期的“老项目”,应积极正确简易征收,以有效降低税负。

    一、4类“老项目”

    (一)房地产企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企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不动产租赁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四)非房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目前,政策层面虽作出了上述的规定,实操中还会面临一些实际的难题,比如,面对合同法物权法、税法背景下不动产产权交割的复杂形态,在第(三)、(四)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界定“取得”的时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备案的方式、期限

    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山西等省市要求5月底之前进行备案。由于6月份纳税申报期马上到来,因此,所有企业都应该在纳税申报前进行备案。

    三、提交资料(以北京、上海为例)

    老项目备案提交的材料信息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及老项目基础信息;二是老项目证明材料。其中,老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核心,房地产、建筑业关键材料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合同》。对于不动产租赁、转让房产行为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提供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产权登记等有关信息。以下以北京、上海为例:

    (一)北京:国税局网上已经开通了老项目备案登记系统,具体要求相对简单,企业应填写备案表,上传有关老项目证明资料(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等资料)。

    (二)上海:较早公布的备案的方案,并发布了《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具体如下:

    4类营改增"老项目"备案实操及风险提示(最新)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经营符合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企业填写。

    2.备案登记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时填写,具体编写规则为“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年份+七位数字编号”;

    3、老项目类型:由申请人根据所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老项目进行勾选;

    4.需提供资料:由申请人根据所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老项目需提交的资料进行勾选;

    5.合同履行期限(年月):填写合同履行的有效起止期限;

    6.审核意见:填写“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

    7.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备案结果回复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与此同时,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关税务机关发布的《通知》,要求备案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改增老项目备案表;(每户企业每种业态一张)(上表);

    2、企业申请(写明选择简易征收,同意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合同;

    5、房产购入的产权证明、契税完税证明以及购房发票(非房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提供)

    四、备案材料提交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逐步从审批制度转为备案制,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申请更加简单方便,但是其中的风险较审批制也增加了。在审批制度下,一般而言,纳税人即使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只要没有编造虚假资料,一般不定性为偷税,不可以处以罚款、滞纳金,只能追征之前三年的税款。而在备案制度下,纳税人应对备案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即使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资料,也可能因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税务局的处罚,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而且追征税款不受期限限制,甚至可能涉嫌税务刑事犯罪。

    华税建议,在营改增试点企业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到来之前,试点企业应该按照营改增政策文件以及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抓紧时间进行备案,提交的相关资料,要合法、真实、完整,形式上规范,对于缺少的备案提交材料,尽快补充完善。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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