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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设立、建设、运营、移交中的"营改增"税务处理与建议

刘天永 /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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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PP项目
  • 纳税筹划
  • 税务风险管理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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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而PPP行业环节众多、涉税行为复杂。PPP行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显得迫在眉睫。

    编者按:广义的PPP模式包括BT、BOT、BOO等,无论形式怎么变,其实质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公共服务产品,包含的阶段有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以及项目的移交等,或者是上述环节的组合。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而PPP行业环节众多、涉税行为复杂。PPP行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显得迫在眉睫。华税律师结合PPP现状、目前税收政策以及实务经验,解读PPP模式下的“营改增”问题,以飨读者。

    近年来,PPP模式备受推崇,其中有关PPP模式的税务分析也不鲜见。站在“营改增”的路口,PPP与“营改增”绝不是“你向左、我向右”,他们将携手同行,走完漫长的PPP之路。下了营业税的车,上了增值税的船,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风险还是有的,PPP迷茫了。近日,全国各地陆续有几个PPP项目找到华税,抑或是咨询,抑或是寻求合作,以解心中苦闷。

    一、设立项目公司

    政府下属的投资平台等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共同注资,成立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项目,也就是经常提及的SPV

    “营改增”后的现行税制下,以实物投资到项目公司,应分解为转让实物与投资两种行为,对于转让实物行为,应定性为增值税应税行为。

    筹办项目公司期间发生的费用,其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可抵扣合法凭证,且在项目公司设立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及时认证,可以抵扣开办费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项目建设阶段

    在PPP实践中,筹集项目资金的方式往往为银行贷款,且贷款金额一般非常巨大,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是非常高昂的。依据本次营改增文件规定,企业购进贷款服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所包含的进项税额。

    项目公司成立后,通常以招标形式确定总承包商,以开展项目建设。在营业税制下,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其金额包含在工程造价成本内。营改增后,根据住建部的文件精神,招投标金额为不含税工程造价金额外加相应的增值税税额。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税前工程造价相同的情况下,额外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项目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率的高低以及进项税额占用资金时间成本的高低。因为,PPP项目,项目公司在漫长的建设期内均不会有运营收入,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前期支付的进项税额税率高低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和资金时间成本。特别是在PPP项目未来的运营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税率高低的影响尤为明显,比如垃圾处理收入、污水处理收入等。前述住建部文件发布在营改增文件出台之前,另外收取的增值税税率设置为11%,与后来公布的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其明确工程造价总额为不含税工程造价外加相应的增值税额,其精神是应该遵守的。住建部文件中11%的税率与后来公布的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并不完全一致,在此情形下,具体适用税率应该以营改增文件精神为准。综上,投标PPP项目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选择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对于项目公司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通过部分工程选择甲供来实现3%增值税税率的选择适用。对于尚未开展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的PPP项目而言,需要预先设置数据指标,测试最终税负,及时调整其招投标要求,以适应营改增的变化,寻求有利于PPP项目的方案,并修改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当然,以上方案还要考虑对于总包方建筑企业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税负转嫁。

    项目建设阶段还应该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在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尤其需要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项目运营阶段

    PPP项目投入运营后,项目公司的收入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补助,一个是运营收入。

    对于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根据现有增值税政策规定,不能视其为项目公司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收入,不应对取得的政府补助征收增值税。

    对于项目公司取得的运营收入,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处理,比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的免税政策。除此之外,运营收入均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征收增值税。

    运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兼营行为,并分开进行会计核算,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四、项目移交阶段

    PPP项目产权一般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在项目运营阶段结束后,项目公司需要将PPP项目权益移交给政府或其投资平台等机构。

    如果选择将PPP项目本身移交给政府或其控制的投资平台等机构,则可能产生相应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行为。显然,这并非合适的移交方案。

    一般情况下,社会资本倾向于选择转让其所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在此情况下,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五、华税建议

    为了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政府往往将与待建PPP项目相关的其他权益授予社会资本方,比如地铁项目沿线的地产开发等。社会资本方需要结合与政府的约定内容,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统筹考虑待建PPP项目,做好建设、营销等工作以及相应的涉税处理工作。与此同时,PPP的模式很多,项目具体情况也很复杂,从投标、建设、运营到移交,整个过程很漫长,投资额一般都较多,涉税环节尤其复杂。在营改增背景下,涉税风险变得不好控制,企业需要事先做好筹划工作。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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