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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十七)企业提供了劳务但收不到款在会计及税务上如何处理

唐继荣 / 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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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成本
  • 当期损益
  • 会计处理
  • 税务处理
  • 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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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里提到的是提供劳务,不是销售商品,例如,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等。

    这里提到的是提供劳务,不是销售商品,例如,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等。

    我们先看看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对提供了劳务但收不到款的处理做了如下规定: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如果得不到补偿,只确认成本不确认收入。

    再看看税收政策上的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也就是说,在税务处理上,不管你提供劳务应得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都应该确认劳务收入。

    对于确认收入后应收而未收到的应收款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1〕25号)规定条件的可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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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继荣 财税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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