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商平台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偶然在网络上看见某省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读来很受启发也来谈谈我的看法。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财税浪子:
假设网络电商平台向顾客发送了标价为50万元的代金券,向这些顾客发送代金券时,电商平台自身并未发生实际支出,不涉及税前扣除问题。如果顾客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实际消费,向入驻平台的商家购货并动用了其中40万元代金券,意味着入驻平台的商家在向顾客实际收费时少收了40万元现金,但其会根据收到的代金券向网络电商平台按照约定要求补偿或者补贴,假设网络电商平台就此支付了40万元的补贴,这部分补贴构成网络电商平台的费用支出,实际上是电商平台的运营成本,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际工作中,互联网电商平台会向其补贴的商户索取相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发票作为自身税前扣除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如果假设互联网电商平台如果从商家获得了货物销售发票,此时电商平台并不能据此登记办公费或者货物采购成本,按照上述解答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