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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十五)企业为员工体检产生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交不交个税?

唐继荣 /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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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费
  • 个税
  • 职工薪酬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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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支付这三个不征个税原则是一个解决的思路

    先看看福利费的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产生的费用应该属于福利费范围之内,是可以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现在再说说缴不缴纳个税。

    首先明确一点,如果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例如,食品行业的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等等。

    但对于单位为全体员工每年的例行体检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据我知道的情况,部分省市地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是要求代征的,也有部分地税机关在解答中明确是不征的。

    其实个人认为什么是所得?体检是否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其实,税务总局卢云巡视员2012年4月11日提出的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支付这三个不征个税原则是一个解决的思路。反过来说,体检对于员工来讲得到了什么?只得到了他(她)有病没病的一种结果,如果这也要属于所得缴纳个税,那办公期间喝的水更属于一种所得了,难道也要缴纳个税吗?

    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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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继荣 财税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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