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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两会"透露的个税改革细节,与你息息相关

刘天永 / 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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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税改革有望成为继“营改增”之后,我国即将启动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影响群体广泛。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十三五时期将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冲刺阶段,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将迎来快速发展和深度调整,将完成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六大税种改革立法及税收征管法修订。本期华税结合两会有关个税的信息,解读个税改革走向。

    税制改革一直是两会中的热点问题,根据2016两会财政部长披露的信息,个税的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2016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因此,个税改革有望成为继“营改增”之后,我国即将启动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影响群体广泛。

    一、2016“两会”传达出的个税改革信息

    (一)财政部长楼继伟答记者问: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7日9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部长助理许宏才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记者:楼部长,您好,不知道您是否感觉到这几年房价物价一直在上涨,但是个税起征点从2011年上调之后就没有发生变化,您刚才说个税改革方案正在提出之中,不知道有没有具体时间表?另外,如果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缴方式会不会带给工薪阶层更多的获得感?谢谢。

    楼继伟:我们多次上调过工薪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刚才说的起征点,精确地说,是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听起来就比较别扭,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和绝大多数国家不一样,我们实行的是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对工薪所得有一个基本费用减除标准。那么应当实行综合所得,而不是说对工薪所得的费用标准,是综合的减除标准。那么带来一个问题,要不要再提高起征点?我记得我去年就回答过,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事情很复杂,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做法是要分步到位,因为综合所得税,我们这么多年一直想做,为什么没有做到?它复杂,要把个人所得收入,现在讲11项综合在一起,然后在做一个不是简单的工薪项下的扣除,而是说要做分类的一些扣除。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比如说基本生活的这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比如说抚养一个孩子,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还是大学阶段,要给予扣除。当然我们现在是放开“二孩”了,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真正的费用到底是多少,也不太一样。税法也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总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有赡养老人,这些都比较复杂,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我们的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了,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去审议。然后,我刚才说复杂,首先税政就比较复杂,执行也很复杂,需要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然后再根据条件分步实施,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把它完善化。

    (二)政协委员沙振权两会提案:

    2016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华工工商管理学教授沙振权携《减税收削预算确保供给侧改革取得实效》的提案进京。他建议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沙振权指出,供给侧提供了价格适宜的优质商品,就需要需求侧对这些商品进行消化。为了刺激这部分需求,应当对个人消费者予以减税。“首先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现行的每月3500元人民币的免征额为2011年修订,距今已经接近五年时间。”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的统计公报,这五年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居民消费价格也在连年上涨,其中2011年上涨5.4%,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涨幅也都超过了2%,至今累计上涨幅度在1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需要做进一步的上调,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也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例如参考香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对于已婚人士、需要供养子女父母或是兄弟姐妹的人士都有相对应的税收优惠,这样相比于“一刀切”征个税的做法也更加公平。

    沙振权指出,算上通胀等各方面因素,目前将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从3500元提升到5000元是比较合理的。

    二、华税评析:

    (一)个税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包括分类、综合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三种主要模式,美国等一部分西方国家采用综合税制,而日本韩国亚洲新兴国家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个人各种不同来源、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按照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课税。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共计11项。而其中最为社会关注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扣除”标准在2011年“两会”之后调整为3500元,而提高相关扣除标准的问题几乎在每年“两会”都被与会代表和委员提及。理论上,分类征税模式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鉴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来源多样性的日益增加,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将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期个税的模式和选择。

    (二)“工资薪金”起征点或不会持续提高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一般受收入情况、消费范围、物价水平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分类制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标准,每月的免征额为3500元,未考虑纳税人的住房、养老等因素以及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而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下,“工资薪金”项只是一个考量的要素,起征点或不会持续提高。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再将本年度的全部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该模式既实行差别税率课税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又能使用累进税率综合课税,对征税水平要求比较适中,是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较为理想的税制模式。2015年,我国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18亿元,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将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公平。

    (三)未来个税计征将日趋技术化、复杂化

    1、美国:综合所得税制

    美国实行综合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分为已婚合并申报(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未婚单身申报(不包括丧偶者和户主)、户主申报(包括某些单独生活的已婚者)这几类。

    美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步骤以确定毛所得开始,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1款定义,毛所得是指纳税人所有来源的所得,其列举出15项应计入毛所得的所得(包括:纳税者进行劳动获得的报酬;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毛所得;处置财产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出让使用费用;股息;赡养费;分居抚养费;年金;来源于人寿保险和捐赠所得;养老金;因豁免债务的获益所得;合伙企业毛所得分成;与死者有关的所得;来源于产地或者信托收益所得等)。该条款还特别强调了毛所得不仅仅限于这15项所得。同时《国内收入法典》的其他条款还明确了多项不应计入毛所得的所得,如纳税人获得的礼物和遗产;纳税人获得的洲际地方债券的利息;纳税人因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疾病获得的赔偿金;符合条件的奖学金或者减免的学费等。

    毛所得在扣除《国内收入法典》第62款规定的调整项目后,就得到调整后的毛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减去个人免税额和抚养免征额以及标准扣除额或者分项扣除额之后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毛所得—个人免征额和抚养免征额—标准扣除额(基本标准扣除额+附件标准扣除额)或者分项扣除额(二者之中较大者)。

    2、日本: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日本使用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种制度与美国等国家的综合税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先从各种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按标准税率源泉扣除;纳税年度结束时再计算全年总所得,按规定期限申报,以便从总所得中减除各项费用扣除项目,就其余额运用累进税率确定当年应纳税额,对从源泉扣缴时的已纳税款在结算时予以抵扣,多退少补。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包括:就业所得,工资、佣金、生活津贴、税收偿还金和其他实物补贴等。对于员工所享受的部分福利也纳入征税范围,如雇主为员工提供住房时,应纳税补贴按照计算公式,并结合房屋市场实际租金价格,一部分租金将被纳入应纳税所得。日本将每个纳税人一年内的所得合计加总,按照适用税率课税。对于来源不同的所得精细管理,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0大类,每类分别计算所得,对于工薪所得、营业所得、不动产所得及杂项所得进行综合课税。对于源泉扣缴的分类征收部分不再重复计入综合课征的总额中。虽然日本实行的是配偶双方分别申报的制度,但在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中充分体现了对于纳税人所在家庭的生活保障。其扣除项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它具体分成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扶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而对事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应对某些突发事件,具体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等。

    3、我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理性选择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又称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习惯上有两种分类的流程:一是,先分类征收,再综合计征,即对纳税人收入按照规定税率先进行源泉扣缴,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对该纳税人的各种收入进行汇总,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对剩下的应税金额按照使用税率进行综合计征。二是,先将纳税人收入分为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将非经营所得按照来源进行分类计征,将经营所得采取综合计征的方式。日本、英国均采用第一种方式。

    我国的所得税征收模式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基本方向,即首先对纳税人收入先利用现有体系进行分类课税,然后在分类课税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收入进行汇总,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综合计征,并对分类课税金额按照标准进行相应的扣除。这种征管方式要求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税源监控体系和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体系,这对税收征管的技术化、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个人收入来源、类型各异,税收征管更复杂,难度更大。

    (四)纳税人应重视纳税合规性、积极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日渐庞大,税负也越来越重。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缴纳、最大程度地减轻税负、提高税后可支配利润、增加个人财富,已经成为纳税人财富管理的重要环节。尤其是面临当前个税改革、在国家调节高收入群体利益的同时,如何合理避税,更需要纳税人的科学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富含技术性的经济行为,也兼具了很多其他理论,需要综合运用财务与税务的专业知识。对个税纳税人来说,合理筹划个税缴纳主要包括合理选择纳税主体身份、转化个人所得或所得类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减免额、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争取货币时间价值等多种方法。在具体分析税务情况时,往往需要结合一种或多种方法。实践中,多数纳税人本身并不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无法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而很多专业咨询与服务机构可以利用其专业技能,提供专门的筹划与咨询服务供纳税人参考。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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