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常识误区,谁说不能向非一般纳税人开专票?(最全专票开具情况汇总)
题注:就如果温水煮青蛙,青蛙最终会煮死的谣言一样,被很多人奉为真理,很多人同样认为只能是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果真如此?今天就为大家打破常识误区,告诉你究竟该怎么开专票!
在企业经营中,正常货物购销开具增值税,然而在视销销售等特殊情况下,究竟要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面两段意思总结:
一是这三类情形不得开具专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免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二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包括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而对于视同销售,虽然曾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出台,原国税发〔1993〕150号已被作废失效。也就是说不再有上述对于视同销售的限制性规定。
即现阶段所实施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并未对视同销售开具专票问题进行明确。
对此,笔者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八类情形视同销售情形,只要不属于上述禁止开具专票的情形,就可以开具专票;只要属于上述应当开具专票的情形,就必须开具专票。
注①:对于移到另一机构,企业为了能够互抵,一般都会开具专票给另一机构。
注②:由于领用货物的为企业自身,一般来说,为了减少因为开具发票不认证形成滞留票被税务部门核查的麻烦,都不会开具发票。
注③:如果是属于将货物投资或分配给终端消费者个人消费,则不得开具专票。
——摘自《郑大世实务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