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现在很多企业选择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信托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可是对于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在何种情况下缴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无明确文件规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1日在网上答疑中作出过这样的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因此,委托方将资金提供给他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天津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紧跟总局的步伐,不偏不倚。(摘自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按照上述政策执行的原理是将此类行为归类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金融保险业”税目。即企业将闲置资金贷与银行使用,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进行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再部分分配给企业。所以企业的这类行为被视为贷款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实对这类行为重庆税务机关的处理比较人性化,其处理方式分为三类:
一、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二、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三、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其实,对一项经济业务征税与否关键还是要看业务的本质,不应该一刀切,同时企业也应该在业务发生前进行合理的规划,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事项。但对于理财产品是否缴纳营业税在总局无明确文件支持的情况下,还需要关注本地税务机关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