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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税收专项问题处理汇编

王骏 /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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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汇编
  • 汇算清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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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6年1月29日京财税〔201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5】15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7月9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2015年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9月12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2013年4月15日财预【201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2年11月29日国税函【2012】56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6年1月29日 京财税〔2016〕162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5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29日

    抄送: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印发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之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申报上述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时,可以通过年度申报表A107010第20行“3其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 财税【2015】150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邮储银行按照2015年国家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定向购买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该文件相当于给予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项专属优惠。对其购买国开行、农发行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给予减半待遇。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会议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将向邮政储蓄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中央财政按照专项建设债券利率的90%给予贴息。其中,国开行、农发行利用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建设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方式投入,用于项目资金本金投入,股权投资和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在投资方向上,在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相关原则下,梳理提出的项目清单,由国开行和农发行在清单内选择具体项目安排。此外,上述两家银行也可以自行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相关方面核定后安排。专项建设基金主要采用合同约定项目期限、投资主体分期回购的方式退出,也可以采用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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