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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刀不误砍柴工之汇算清缴问题讨论02

王骏 / 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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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汇算清缴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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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总额法或者净额法对于最终应纳税所得额而言,差异不是太大,差异主要在于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一些指标的实际扣除。

    收入确认问题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问】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按照向客户收取付款项的全额扣除支付给劳务企业费用后的余额来确认的,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基数(计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按照收款开具发票的全额计算的,取得的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发票再进行抵扣,因此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相差金额较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这样一个问题其实回答起来并不容易,需要全面辩证地看待问题。无论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都要看具体的服务属性和控制利益的转移。货代企业的收费可以简单概括为代理费和运费两个部分,对于运输服务,货代企业其实需要向第三方运输企业购买,如果其购买后能够主导第三方运输企业来提供服务,则宜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应采用净额法按照代理费确认收入。总额法或者净额法对于最终应纳税所得额而言,差异不是太大,差异主要在于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一些指标的实际扣除。

    磨刀不误砍柴工之汇算清缴问题讨论02

    磨刀不误砍柴工之汇算清缴问题讨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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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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