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补贴如何上个税 部分地区出台标准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期,山西、河南、山西等地相继发布了各地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近期,山西、河南、山西等地相继发布了各地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扣除标准。中国财税浪子对其进行了简单归纳,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