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实际应用(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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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汇算清缴讲解-扣除类(十)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实际应用(之三)
一、客户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担的的交通、食宿费用属于招待费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客户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担的的交通、食宿费用具有业务招待的性质,因此应属于业务招待费。
首先要确定业务招待费可不可以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在会计准则的核算科目中只有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是包含业务招待费的,而招待费不符合达到工程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支出,一般不予资本化,所以业务招待费一般是不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
即使有些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在税法处理上,已对业务招待费合并进行了调整处理,所以直接将在各科目中合算的业务招待费合并,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调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