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哥讲义:走进椰岛琼州 共话海南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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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海南地方税
只知有国,不知有身,任凭千般折磨,益坚其志;先其所忧,后其所乐,但愿群才奋起,莫负斯楼
【问】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
借:销售费用80万
贷:库存商品80万
请问如何针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假设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标准足够高,全部可以在税前扣除,最终纳税调整影响是否为零?
【答】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利益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表A105010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在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在A105000第29行“其他”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金额对广告支出扣除金额进行调整。本案例中,在A105010第3行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调增100万,在第13行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调减80万。同时在A105000第29行“其他”调减20万。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全部调整净额为0。如果不能完整考虑会计税法差异,仅就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进行调整就会造成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