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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寻常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处理

王骏 / 20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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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上市公司
  • 股权激励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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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非上市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应该会有更好的解决思路。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在1998年1月20日发布过《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这个通知针对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等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规定。

    考虑到这些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通知允许其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所得递延,原本应在实际购买股权当月一次缴纳税款的所得,被允许自认购股票当月起,按照最长六个月进行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在所得递延的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降低总体税负,具有浓厚的税收优惠色彩。

    上述文件现行全文有效。与之类似,国家税务总局还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90月9日发布了一则《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 RPORATION 出资100%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为优化企业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调动雇员积极性,该公司实行了雇员期权激励计划,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允许其按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境外母公司( RPORATION)的股权,该境外母公司为非上市公司。针对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总局批复指出: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这份国税函〔2007〕1030号属于全文失效文件,但从其行文来看处理方法却明显不同于国税发【1998】9号文。其核心在于允许就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税时,可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这份文件也明确了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标的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在阿里巴巴这个文件香消玉殒多年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又在2015年12月10日发布了《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琼地税函【2015】1151号)对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这篇琼地税函指出,该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按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员工取得该股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其中: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可按照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该企业员工以非上市股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员工的实际购买日确定。

    在所得额的确定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该函都借鉴了阿里巴巴文件的可取之处。但是在具体税款计算上,该文件有独到之处。文件要求,员工因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海南省的这份函其实也不是空穴来风,实务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个人所得税上去一直没有给出太多有力度的政策。怎么办?其实,它实际上是借鉴了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35号文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另外,我国还在中关村等示范区试点过针对特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其实也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范畴。后来这些政策还推广到全国

    条条大路通罗马,非上市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应该会有更好的解决思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琼地税函〔2015〕1151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雇员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5〕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按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员工取得该股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中: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可按照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二、该企业员工以非上市股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员工的实际购买日确定。

    三、员工因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0日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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