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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相告】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全改备案啦

王骏 /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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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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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再说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新规矩

     

    2015年11月20日,中国财税浪子通过公共微信介绍了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有关问题,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今天我们继续聊一聊新办法的几个核心问题。

    1、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关注点】请注意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不征税收入、分期计算所得(比如非货币资产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没有纳入76号公告进行优惠管理。

    2、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3、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关注点】76号公告实际上是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4、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5、责任主体。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6、备案时限。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关注点】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除“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7、以表代备。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8、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76号公告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关注点】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对《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对《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9、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10、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办理。

    对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关注点】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1、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关注点】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12、补充备案。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13、风险提示与优惠核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关注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是76号公告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对此予以罚款。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14、政策衔接。76号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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