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疑惑
总局又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新政,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实行多年,感觉形式大于内容,A级信用单位无实质性好处,甚至也没有形式上的好处,比如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辅导等,也是讲得多做得少,而D级信用单位也没什么坏处,所以,纳税信用等有评定工作可以说完全是税务部门自娱自乐。今年开始建立社会联合惩戒机制,对D级信用单位有一点约束了,总局却在今年又出了个纳税信用等级补评复评的文件,主观上可能是为了完善评价机制,实质上起什么作用,深入想想,还是有一定玄机。
学习新政,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仍有两点疑惑:
1、评定范围。公告第一条规定办法透用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指所得税征收方式。这规定就将大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排除在外了。
而公告第四条关于评价范围,又列举了五种不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这样,最终参评单位会很少。对D级信用单位有惩戒,对不纳入评价范围,无评级的单位适用什么待遇呢?
2、关于起评分。公告第三条,纳税人经常性指标与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纳税年度内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
信用评分是采用扣分制,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是否意味着税务部门没有对纳税人实施评估审计稽查和反避税调查等,纳税人首先就被扣了10分呢?这些情况纳税人并不能决定,而且税务部门的这些行为面本就不宽,如大企业审计,大企业很少,反避税调查一般主要对存在境外关联企业进行,稽查比例也很低,大约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2%,评估也是有异常才会发起,作为表现相对较好的企业,被评估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
最后,如果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真起作用,就不要轻意更改评定结果。如果评定结果可以随便改变,那就还是自娱自乐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