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在2012年第15号公告下发之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处理原则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尤其是业务招待费,由于未取得收入,税前扣除金额往往为0。15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问题: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扣除时,还要不要受收入比例的限制?文件没有明说,但正常理解不需要。因为筹建期本没有收入,既然认可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存在,再受收入比例的扣除限制,事实上等于不允许扣除,或是减少经营期可扣除金额。
具体怎么计算扣除金额?
例: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10万,广宣费10万,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业务招待费30万,广宣费50万,收入2000万。
业务招待费:
筹建期招待费10*60%=6万,可扣。经营期招待费30*60%=18万,大于2000*0.5%=10万,可扣10万。合计可扣除招待费16万。
广宣费:
筹建期30万,可扣。经营期50万,当年可扣限额2000*15%=300万,可扣50万。合计可扣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