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于《中国税务》2010年第5期
原标题:强调“做出让步”仍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新《债务重组准则》的最大差异——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税会差异的说明(上)
但是,从这次个税改革来看,我们似乎在针对自然人征管的习惯、体制、和能力上还没有完全做好。
不同于货物消费形态的单一性,服务的消费形态是多样性,因此对于服务的实际消费地的界定,我们需要用“一般规则”加“特殊规则”这种结构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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