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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可能虚开;而不开票,可能偷税”:需高度关注与防控开票的税务合规风险

邓森 /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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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处理大量税务稽查争议案件,有一个直观感受,也是客户经常会抱怨的:开票,可能虚开;不开票,可能偷税,到底开不开票?

    为厘清开票的困惑和消除以上抱怨,借此文,做下简单分析。

    “开票,可能虚开”

    开票方向受票方开具发票,发票与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的实际经营不一致或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数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开具的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

    因此,开票,确实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

    “不开票,可能偷税”

    销售方将货物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采购方,采购方将采购款支付给销售方,如果销售方收到采购款不向采购方开具发票,也不做账,不确认收入,不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二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构成偷税。

    因此,销售方不开具发票,确实存在偷税的可能。

    “到底开票不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开票是法定义务,只要发生经营活动,就应依法开具发票。

    但,为了确保开票税务合规,有效防控开票的税务风险,开具发票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1、发票上载明的双方主体一定是发生真实交易的双方主体,也就是“票流”与“物流”要一致,从而有效避免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2、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入采购方采购款,一般就应该向采购方开具发票,做账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从而有效避免偷税的税务风险。

    3、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事实证据资料务必及时、完整、真实的收集并妥善保管,这是后面还原事实到关键!

    4、开具发票最好形成管理体系,配套机构、人员、制度、流程等,确保内部开票规范化、合规化。

    总之,开票是原则,不开票是例外。开票只要严格遵循涉税法律规定,并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就可有效防控发票税务风险。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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