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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布局控税策略

肖太寿 /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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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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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企业股权布局的架构视角下,如果原始创始人不准备转让股票,而是通过长期持有获取上市公司红利,自然人直接持股目标公司的股权是最好的方式。

    目标公司(赚钱公司)的持股股东类型主要是三类股东:一类是自然人(原始创始人)股东;二类是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持股平台公司);三类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平台公司)。基于原始创始人既不尚失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能今后减持限售股节约20%个人所得税和原始创始人成立的家族公司提取目标公司未分配利润节约企业所得税的考虑,原始创始人及其家族公司共持有目标公司(赚钱公司)不低于52%的股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上市前,创始人在公司持股52%比持股51%更不会丧失公司控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90条、103条和216条之规定,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51%,称为相对控制权的股权生命线。因此,很多公司的创始人认为:自己在公司持股51%就享有最大股东的话语权。其实,以上观点是不准确的,如果企业无论做多大都不考虑上市,那么创始人控股51%就足够了。但是如果企业要上市,创始人所占比例要大于等于52%。虽说51%和52%只差一个百分点,但是如果企业真的上市,这1%的控股将直接影响创始人对其企业的控制权。换也就是说,创始人在公司持股52%比持股51%更不会丧失公司控制权,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要上市,必经两次股权稀释至少35%以上

    如果公司准备上市,在公司上市前,创始人的股权至少会经过2轮稀释。

    第一轮是风投,风投有两种方式进入公司,一种是购买创始人的股权,还有一种是增资。但无论是哪种进入方式,创始人的股权稀释最少达到10%。第二轮是公众流通股,至少稀释创始人股份的25%,两轮股权稀释的总额至少是35%以上。

    2、创始人股权稀释后的股权比例计算

    (1)持有公司51%股权的创始人经两次股权稀释35%后的股权比例为

    33.15%【51%-(51%×35%)】;

    (2)持有公司52%股权的创始人经两次股权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为33.8%【52%-(52%×35%)】

    3、持有52%比51%的优势:创始人不会丧失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如果创始人在公司上市前持有51%的股份,被风投和公众流通股稀释了35%后,剩下的股权只有33.15%<33.33%(没有重大事件一票否决权)。而如果创始人在公司上市前持有52%的股份,被风投和公众流通股稀释了35%后,剩下的股权就有33.8%>33.33(有重大事件一票否决权)。

    因此,通过持有公司51%和52%股权的创始人,在融资稀释股权后的股权差距虽然只有0.65%,但在公司拥有的控制权却有着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在股权生命线上,绝对控股的三分之二66.67%、相对控股的51%和一票否决的三分之一33.34%,是三大战略控制点。因此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即33.34%是股权的黄金分割点,也是公司控制权的生命线,不可失守。

    (二)降低税负的股权布局分析

    1、对于拟上市的目标公司,原始创始人持有目标公司限售股和股票一年以上套现,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和财税【2012】85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打算上市的目标公司,个人通过“有限公司持股平台”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自然人持股目标公司股权的股权布局(如下图所示1),更省税。

    股权布局图1: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股权布局

    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布局控税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目标公司分红给“有限公司持股平台”,不仅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将从目标公司分得的分利用于对外投资理财和经营费用开支,给目标公司增资等,都是免税

    (三)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布局:原始创始人持股+(原始创始人成立的家族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公司)设立的防火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相结合的混合股东持股架构

    1、股权布局设计方案

    基于以上法律和涉税分析,基于掌握目标公司控制权和节税的考虑,目标公司上市前应实施以下股权布局策略:原始创始人持股+原始创始人成立的家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相结合的混合股东持股架构。具体设计方案如下:

    第一步:原始创始人应设立一家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原始创始人与其子女)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家族公司)”(一定是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步:将目标公司的财务投资者和高管激励对象出资设立一家“某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第一步设立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家族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占有目标公司1%的出资份额,财务投资和目标公司的高管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LP),占有目标公司99%的出资份额。

    第三步:原始创始人设立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家族公司)”与财务投资者和高管激励对象共同出资(实缴出资)设立的“某某有限合伙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防火墙公司:“某某企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家族公司)”占有目标公司70%的股权比例,“某某有限合伙企业”占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比例。

    第四步:原始创始人、“某某企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目标公司,其中原始创始人占有目标公司20%的股权比例,“某某企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目标公司80%的股权比例。

    基于以上四步设计的股权布局控税架构图2如下:

    股权布局控税图2:

    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布局控税策略

    经过多轮风险投资和上市后发行公众股后,原始创始人的股权最少稀释35%,股权稀释后的股权布局如下图3所示:

    风险投资者增资和上市后的股权布局图3:

    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布局控税策略

    2、股权布局的公司控制力分析

    基于以上股权布局图2,股权布局图3来看,原始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分析如下:

    (1)上市前原始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分析

    第一,原始创始人的家族公司“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防火墙公司间接持有目标公司56%的股权(80%×70%)。

    第二,原始创始人的家族公司是“某某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公司)”的普通合伙人,通过“某某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有目标公司24%(80%×30%)的股权。

    第三,原始创始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20%的股权。

    因此,原始创始人与其家族公司最终共同持有目标公司100%(20%+24%+56%)的股权,大于52%,实现对目标公司绝对的控制权。

    (2)引进新的风险投资者增资扩股和上市后的发行公众流通股25%后,原始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分析。

    第一,通过风险投资增资持股10%和上市发行的公众流通股25%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发生股权稀释35%,股权稀释后的原始创始人股权变为13%(20%×65%),防火墙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变为52%(80%×65%)。

    第二,原始创始人的家族公司“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防火墙公司间接持有目标公司36.4%的股权(52%×70%)。

    第三,原始创始人的家族公司是“某某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公司)”的普通合伙人,通过“某某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有目标公司15.6%(52%×30%)的股权。

    第四,原始创始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13%的股权。

    因此,股权稀释后,原始创始人与其家族公司最终共同持有目标公司65%(15.6%+36.4%+13%)的股权,大于52%的股权,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3、股权布局控税分析

    第一,无论上市前还是上市后,目标公司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某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防火墙公司)是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某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防火墙公司)收到目标公司分配而来的股息红利再分配给“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家族公司)是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根据财税【2008】159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穿透性原则,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税,其合伙人是纳税义务人,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某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防火墙公司)收到目标公司分配而来的股息红利,再分配给“某某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公司)”的合伙人:财务投资者和高管激励人员,依法缴纳20%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分配给合伙人:“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家族公司),依法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某某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公司)”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家族公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将全部利润分配给财务投资和高管激励人员。

    第四,原始创始人持有目标公司的13%的股权,在上市后持有目标公司的限售股,在股票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自限售股解禁之日算起),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家族公司)通过“某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防火墙公司)间接收到目标公司分配而来的股息红利不仅免企业所得税,而且用于以下支出也是免税:

    (1)用于投资成立公司。

    (2)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设立家族股权信托

    (3)用于“某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防火墙公司)转增资本,从而又转入给目标公司转增资本。

    (4)用于家族公司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案例分析:厦门“吉比特”创始人卢竑岩分得3亿红利免个税】

    (一)基本情况介绍

    1、“吉比特”发布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7年1月份,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比特”)开始上市,2019年12月31日,“吉比特”发布《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布局控税策略

    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布局控税策略

    2、“吉比特”发布2022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2年10月27日,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00?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71,866,48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6,130,748.00?元(含税),占2022?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99.45%。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3,033,833,233.80?元,此次分红占未分配利润的1/3。

    3、“吉比特”创始人卢竑岩持的股票及其解禁情况

    2020年1月6日时,公司实控人(创始人)卢竑岩持有“吉比特”2162.95万股的股票全部解禁。在本次分红方案中,卢竑岩分红3亿元。

    请分析“吉比特”创始人卢竑岩分3亿元是否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说?

    (二)涉税分析

    1、涉税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涉税分析

    根据上述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2020年1月6日解禁之前的分红,需要“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解禁后1个月内,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黑色1个月);解禁后1个月到1年,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解禁前);解禁后1年(2021年1月5日),免个税。

    2022年10月27日,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原始创始人卢竑岩持有“吉比特”2162.95万股的股票于2020年1月6日全部解禁后,到2022年10月27日依据超过一年,依据财税[2012]85号)第四条和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原始创始人卢竑岩分3亿元股息红利是免个人所得税。

    3、分析结论

    在企业股权布局的架构视角下,如果原始创始人不准备转让股票,而是通过长期持有获取上市公司红利,自然人直接持股目标公司的股权是最好的方式。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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