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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发票,我是这样理解的

二哥 / 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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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昨天的文章给大家发出来讨论的发票是我们平时骑共享单车的发票。

    昨天文章链接:互动一下, 大家看看能不能看懂这个业务的发票?

    共享单车1

    共享单车2

    共享单车3

     

    从消费者角度,我通过APP开锁了一个单车,按照里程付了费用,然后服务提供方给我开具发票,这个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疑惑的就是,为什么给我开了两份发票?细看,一份是租赁费用,一份是网络信息服务费。

    这能说明什么?这只能说明,你实际上是接受了服务方提供的两种不同的服务,只是两种不同的服务在一个行为中存在,也就是你用App骑车的这个行为。

    对于服务销售方来说,这里可以理解为兼营业务,兼营动产租赁和信息服务业务。

    如图,计价是分了租赁和服务费两个费用的。

    如图,计价是分了租赁和服务费两个费用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说,二哥,这个为什么不是混合销售呢?都是同一个业务。

    这里要注意,混合销售的定义是什么?

    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个满足)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而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个就不满足)

    动产租赁和信息服务都是服务,没有货物,所以并不适用混合销售定义。

    那如果是兼营,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以,这里服务提供方能够这样按不同税率计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分别核算。

    这个分别核算就很关键了。

    首先,合同得分开签订,你既然是两项服务,那你就不能签订一个服务合同,比如你单独就和客户签订一个动产租赁合同或者单独签订一个技术服务合同,那我觉得你分开开票都是有风险的。

    那签订一个合同,合同内价款,内容分开列示呢?当然,分开列肯定是更好,但是这个合同名字叫什么呢?还是不好弄,所以最稳妥肯定是分开的合同。

    骑单车你可能觉得我好像没签订合同,但是实际上你点击确认接受了服务就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共享单车这个业务的发票,我是这样理解的

    二哥

    作者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业央企工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代理实务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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