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被查!个独到底还能不能用
昨天二哥发了一篇文章
链接:薇娅老公致歉,找了“所谓的”税筹专家不靠谱
很多朋友看完后说还是很迷糊,迷糊点集中在,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就是经营所得收入吗?为什么最近两次税案中,都说通过什么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难道直播带货佣金、坑位费只能或者必须是劳务报酬所得?就算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也只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应该不是这样理解的。
虽然官方披露的信息有限,但是从有限的信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几个关键点。

1、虚构业务2、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
官方披露信息并没有否认个独所得性质的问题,这个也是无法否则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清清楚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很显然,个人从事包括经纪服务、咨询等取得报酬在税法规定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独资企业获取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我想这个应该是没有太大争议的。
老张是一名设计师,这两年专门给人做设计服务,但是和他对接的都是大型公司,别人不直接和自然人合作,自然人不能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因为和自然人合作各方面风险不可控,老张为了生意就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某某设计咨询中心。
为了发展,老张还租了一间办公室,购置了电脑等办公设备,找了一家财税公司代理记账报税。
然后通过咨询中心和客户签订合同,交付服务,收取服务费,开具发票。
老张一个人也忙不过来,把自己刚失业的小姨子也找来帮忙联系客户,沟通相关商务事宜,比如合同签订、和代账公司交接等各种杂七杂八事宜,当然工资肯定是要开的。
每个月,代理公司算出个独层面的账后就给老张申报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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