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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为什么要视同销售,进项转出不就行了

二哥 /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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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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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昨天二哥发了一篇文章,说公司送礼要视同销售,很多人留言说为什么要视同销售?

    文章链接:买月饼送礼的专票能抵扣吗?这个问题还真不简单

    为什么不做进项转出就完事了?

    为什么不做进项转出就完事了

    其实有这种疑问的朋友真的不少,包括我自己有时候也想,为什么搞那么复杂?

    买东西送人不就是业务招待嘛,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包括什么呢?一般我们发生的宴请、礼品开支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那么既然是招待费,不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都有规定。

    36号文:

    礼品开支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你看这里说了,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而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我理解我购进的礼品给客户,也是我交际应酬费,我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我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不抵扣进项税就完事了嘛。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你还别说,这么一说好像真有点道理,我相信很多朋友也是这么处理的,购进礼品送人,业务招待性质嘛,这个和我们宴请吃饭也没啥区别感觉。

     

    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焦点就是到底送礼是视同销售还是属于交际应酬费按不得抵扣处理?更有甚者还说既要视同销售,同时还不能抵扣。

    而对于这种争议,其实有些税局还专门做出过相应的政策口径答疑。

    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就如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津国税外[1998]43号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安徽税务的意见就是可以不抵扣进项税,然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天津税务局原则上还是要视同销售,但是也要分情况,从宽掌握,如果企业之前抵扣了进项税,那么视同销售,如果没有,可以考虑按交际应酬处理,不视同销售。

    当然实践中其实很少,至少我没听说过,既要你视同销售,又不得抵扣进项的做法。

     

    你看,这个问题税务局的理解也存在模糊,并无统一口径,那么如何来理解这个政策呢?政策上说的不是很明白的东西,我觉得为什么给大家分析清楚,所以二哥就从增值税原理的角度给大家详细分析了一下。

    所以我昨天在文章开头的链接从增值税原理分析了一下。

    最后二哥的结论是,对于赠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实物转移到客户手里),从最终消费上来看,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客户消费了礼品才是最终消费环节,所有赠送环节视同销售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这样做在税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会导致重复征税。

    很多人没有理解到如果链条中断为什么会重复征税?二哥举例让你看看。

     

    正常情况下,假如二哥税税念公司送了一辆车给A公司,假设车辆价值100,13%增值税率,A公司拿到车后他直接按原价又销售了(假设购买者就是最终消费者了)。

    那么整个环节,国家只应该收13的增值税。

    那么整个环节,国家只应该收13的增值税

    但是如果二哥公司不视同销售,链条中断,企业自己承担了一次增值税,下游受赠者继续流转又承担了一次增值税,就导致了重复纳税。

    送东西税法规定让视同销售,可以防止重复纳税,保持增值税链条不断

    所以,送东西税法规定让视同销售,可以防止重复纳税,保持增值税链条不断。

     

    另一方面,赠送货物视同销售是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避税

    比如赠送,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赠送,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赠送,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赠送,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二哥公司和A公司,二哥生产办公电脑,A公司生产投影仪,现在大家都需要对方的产品用于办公,正常是各自销售给对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赠送不视同销售,那二哥把电脑送给A,A把投影仪送给二哥公司,这样就造成了税收的漏洞。

    所以,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抵扣进项税是比较合乎原理的。

    那回过头来,又如何理解文章开头读者提出的疑问呢?

    其实还是要从原理来理解,关键是消费和转移的理解。

    规定说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这里强调的是消费,消费,消费,说三次,也就是消耗,失去,我们这里应该把它和转移结合起来理解。

    消费我们理解是这个货物不会再有流转了,企业本身作为最终消费环节,比如宴请购进的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直接消费掉的实物产品(酒等),那么其实一般不会再去划分赠送,就是把企业作为最终消费环节,也不再视同销售。

    但是对于单纯的你就是购进礼品赠送,特别是赠送的东西下游还可能继续流转,比如前面说的送车,送机器设备等。

    本身实物属性,有继续流转的性质,按照增值税原理,还是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试想,如果你没有这样处理,没提销项,进项也没取得专票(失去抵扣权),那么后期如果被检查要求你视同销售,补提销项的话,是不是就多负担了?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银行、保险等服务机构,这种情况还是蛮多的。

    二哥

    作者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业央企工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代理实务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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