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计时!这些专票请收回冲红,否则需要补税!
最近二哥公众号后台有几个朋友发来信息,内容大概都是一致的,就是税务机关要求他们清理享受了疫情期间免税政策但是又开具了专票的情况,让尽快回收并红冲这些专票,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前期按免税申报的需要补申报。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二哥先和大家来捋一捋这里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所以,如果没有延期政策,那么目前这个政策的执行周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但是我们知道,这个政策发布的时候已经是2020年2月了,所以就存在纳税人在政策执行之前已经开具专票的情况。

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和第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所以,当时这个政策出来后,按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情况都自己已经开具专票的情况进行处理。
1、收不回专票了,就收不回的部分纳税,其余部分享受免税。
在第8号 、第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2、及时收回专票并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部分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
3、未及时收回先按规定享受了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这三种情况中,我们今天说的就是第3种,因为前两种并未留下什么尾巴需要解决的,没收回且不打算收回直接纳税即可,已经收回了的直接红字冲销已经开了免税发票享受了。
只有第三种,发票还没收回,但是先享受了免税,这种情况,千万别忘记收回专票并红冲掉。
具体第三种情况来龙去脉的申报是怎么做的呢?二哥和大家具体看看。

纳税人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现在收回了专票并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免税普通发票后。
在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具体申报如图:


所以,我们看到,要完成开具了专票并先按免税享受申报,是动用了未开票栏次的,未开票栏次本身在申报监控中就是重点关注对象,如果你当时填写了负数后面没及时调整回去,这部分就可以看出来你没有进行后续专票的收回和处理,那么就可能少交增值税。
所以,从申报表角度,税务局也是可以就监控你的。
政策规定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这个政策执行到期1个月内如何理解?
202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就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实行了免增值税政策。

8号公告对政策的执行结束期限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注明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20年下半年,随着疫情的好转,这个另行公告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那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该公告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所以,我们2020年享受疫情期间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这个政策执行截止期是2020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那就是2021年1月内需要把已经做免税申报但是未收回的专票收回红字,否则需要补税。
按照读者的反馈,现在一些税务机关也在清理这种情况,及时收回及时处理。
当然,你说过了这么久你也收不回了,那也简单,如果你之前有这种么有收回专票且做了免税申报的,那么记得做补税申报。
当然,如果你没有做过免税申报,那忽略这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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