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21年这些税收新动向:12366、社保征管方式、个税、发票电子化、住房房租等
1.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刘昆同志在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并下划地方
——《刘昆同志在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昆同志在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研究适时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刘昆同志在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立法。
——《刘昆同志在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6.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7.7月底前实现企业缴社保费基本能网上办理,年底前实现个人缴费基本能“掌上办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8.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9.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10.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方式。河南省部分企业反映,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不能在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影响了企业资金流动,不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议优化相关申报系统和流程,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方式,由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调整为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拟转办部门:税务总局、财政部)
——《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
11.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涉及财税行业的条款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2.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摘自各个税务局官方网站。
13.2021年税务稽查方向
从“三假”案件查处的情况看,当前不法分子在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下,利用种种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现象依然突出。
郭晓林指出,当前“三假”案件具有六个方面突出特征:“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粗暴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买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黄金制品”“软件产品”成为骗税分子谋取不法利益的新型道具;“虚假申报”成为骗取涉疫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途径。
郭晓林表示,涉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安全,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打击不法,保护守法。聚焦重点案件严厉打击,对接受发票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注意甄别,不为守法者带来紧张气氛,不给经济发展增添不利影响。
二是波次打击,压茬推进。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相继开展8个批次的集中打击行动;组建多层级、跨部门联合专案组,有效提升打击合力。
三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源头治理,健全税务实名认证体系,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凭证的管理;强化风险预警,依托税收大数据对增值税发票风险进行快速识别和应对。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联合有关部门继续针对‘三假’违法行为开展纵深打击,维护公平正义的税收秩序。”
——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透露
14.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税务机关清楚告知、纳税人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税收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税总发〔2020〕74号
15.2021年5月1日起试行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等一些实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16.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全面推开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没有了发票章、只有一联、丢失发票处理简化等实务问题。
17.两类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发生变化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18.建成并上线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逐步稳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优势,深化税收经济分析,打造权威性、可信度高的税收经济指数,进一步提高数据服务大局的能力。
19.全国税务服务热线12366将归并到12345
12366将按照“7×24小时”人工服务的标准,科学匹配12366的人工服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
——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