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写在2021年元月1日

老税官 / 2021-01-0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务杂谈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迎新,必有辞旧;悅新,当有吐故。

    岁月,让有智之士按三个星球的转动被标注。有了界线,也有了起始;生了喜悦,也生了惶惑。岁月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了不起的。存在,是平凡的;崛起,是勇毅的。力求规则,又欲突破束缚。寻觅简逸,又欲自找繁杂。

    岁月如是,税法亦如是。

     

    一、2021年工资不超6万的暂不预扣个税

    结果极其简单,过程颇为复杂。

    (一)同时符合的条件

    1、20年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了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固定一处,不得任职第二家。如果年度期间任职第二家,只采集了个税信息,而未实际发给工资,又回原单位的呢?

    只需预扣申报工资所得的个税,不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缴纳?不论其他所得是否依法申报个税。

    2、20年1-12月,累计工资(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6万。

    相当于按账面应发工资额,是为了判断简单。可发挥强大的软件系统功能,而按应税所得来判断?

    3、21年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0年符合两个条件后,再看21年是否仍任职原单位。

    (二)适用于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

    如果某居民个人只任职于一家单位取得工资,又在其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能否适用?

    (三)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费用扣除方式的重大改变,是否有突破个税法相关上位法之嫌?

    该变化的适用主体,只限于“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二、2021年的机动车发票

    新词难赋新意,理深不及力行。

    (一)发票领用

    1、对经总局、省局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未见具体标准,自由裁量度较大:风险较高、严格控制、事中事后监管。

    2、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货物进口证明书;(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按购进判断经营规模,按经营规模动态调整发票领用量,这就要把控好购进与销售的时间差。因为由购进来判断经营规模的当期,不一定是其实际销售期。

    税源管理部门要调取电子底账等查询购进情况,还要做到与法院、仲裁、公证等部门交换信息。

    动态调整,是依纳税人主动申请调整,还是税务机关自行判断调整?是正向的增量调整,还是反向的减量控制调整?新的用词和判断经营规模的标准,困惑难免。

    总局解读给出答案: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所谓的动态调整,不是让税务机关按经营规模来调减发票用量,而是据此满足企业的发票需求。单看条款内容,真难以看出这层意思。

    能写出简明精准、利于执行的条文,非但要有持久的税法研读功底,更要有十年以上税源管理的实践磨砺。

    (二)发票开具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4S店及授权经销商,通过不同方式获取车辆电子信息方可开具相应发票。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2、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3、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4、盖章: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5、试行与正式施行如何理解?

    很可爱的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试行: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按本办法开具。此处的试行,是对不同时间制造的车而言的。

    正式施行:按上述试行的理解,正式施行后,不分制造时间,所有的车都要按本办法开具?

    总局解读,“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三)其他事项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

    1)原则上收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已缴税+已登记+已抵扣的,只退发票联。

    国税函[2006]479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3)销货退回的,销售方应当留存资料。已登记的,应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相关情况说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有别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区分是否已抵扣,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2021年已到期的政策

    迎新,必有辞旧;悅新,当有吐故。

    1、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税[2018]1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破产、债转股、股权转让等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

    3、财税[2018]53号规定,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到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党政机关、儿老少盲自治区等列明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印刷、制作列明出版物的,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财税[2018]5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整体改制、公司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6、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实质,应有更多的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难道认可一般计税的税负高于简易计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2021年仍可按1%开具发票,未按未开票收入及时申报纳税的,应加收滞纳金。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增值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亏损弥补年限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以上优惠期间按税款所属期,2021年元月申报期,应允许办理全额退还留抵退税和免征申报。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日至12月31日,疫情捐赠,全额税前扣除,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28号规定,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税。

    11、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三减半,享受至期满。

     

    但愿,新冠怯去,疫惠不续。待春阳暖临,邀朋踏青,唤友赏花,歌欢语笑,祥和安顺!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