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可抵扣,纸质的不行,为什么
旅客运输服务它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大类,按照营改增36号文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当然,我们现在还没实际用管道运人,所以旅客运输服务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陆路(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所以在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规定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列明了这些情况下的取得的发票。

其实按照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
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旅客运输服务啊和个人消费很容易混在一起,出于对征管风险的防范,一开始就没纳入抵扣范围。
直到今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才将其纳入抵扣范围,这一方面得益于增值税深化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营改增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的不断提高。
当然,在扩大抵扣范围的同时,在政策执行上也体现了风险的把控。
你比如说,首先在范围上,政策明确了只有两类人是允许抵扣的范围。

策明确了只有两类人是允许抵扣的范围
其次,其他客运都按3%计算抵扣。除航空、铁路运输外的其他客运运营单位规模大小不一,有简易计税3%的,也有一般计税的9%的,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受票方仅凭拿到的客票,确实无法得知开票方如何交的税,自己可以扣多少。所以政策统一按低的3%抵扣。
第三、不同的运输方式的不同的扣税凭证和可抵扣进项的计算方法都规定的相当明确。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是抵扣方单位的名称,按照发票票面税额抵扣。
航空电子客票、铁路车票、其他客票必须是实名制,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抵扣。
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未纳入可抵扣的凭证范围。
总体来说,政策还是非常清晰明确的,经过31号的进一步明确,操作层面也更容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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