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合同中“合同价格”条款的财税风险及其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系列研究(一)
合同中“合同价格”条款的财税风险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财税风险:
一是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印花税缴纳的财税风险分析;
二是 “合同价款”既含有货物或设备价款又含有建筑服务价款的财税风险;
三是合同价款”既含有货物或设备价款又含有建筑服务价款的财税风险。
在识别以上财税风险的基础上,必须在合同签订环节找到防范以上财税风险的合同签订秘诀。
一、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印花税缴纳的财税风险分析及其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
合同中的“合同价格” 条款是任何经济合同中的核心关键性必备条款。该条款主要涉及到企业结算款的多少,决定了企业未来开具多少发票金额和缴纳印花税的多少,也是决定企业未来交易成功收入确认多少的依据,最终决定企业未来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
(一)印花税缴纳的涉税风险分析
在签订合同的实践中,“合同总价款”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往往体现为两种签订方法:一种是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以包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总价款形式记载于合同中;另一种是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分别以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记载于合同中。这两种合同签订方法应缴纳的印花税是一样的。前者在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是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总价格,即增值税金额要缴纳印花税;后者在及哦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因此第二种签订合同的方法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节约印花税。
1、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格本身不含增值税,因此,计算印花税的依据本身是不含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第(二)项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印花税缴纳的涉税风险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来看,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印花税缴纳的涉税风险体现以下两方面:
第一,如果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金额记载的是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额,企业将缴纳更多的印花税。
第二,如果在一份合同中的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金额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而没有分别记载不同经济事项的合同金额的,则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这导致企业多缴纳印花税。
(二)规避多缴纳印花税的合同签订秘诀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来看,如果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金额记载的是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额;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增值税金额,则以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为了节约印花税,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分别以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记载于合同中。具体签订秘诀如下。
1、合同中的“合同价款(金额)”条款,一定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签订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签订合同价的格式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2、如果合同中涉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则一定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款(金额)”条款分别约定不同税目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签订合同价的格式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的经济事项1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金额的经济事项2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二、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增值税税率变化后的工程结算的财税风险及其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
(一)财税风险分析
由于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在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后,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变化前的增值税计算还是按照变化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好多人不明白这里里面的税法原理,致使发包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之间在工程结算时,存在一定的财税风险:发包方与建筑施工承包方少结算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吃亏。
例如:2018年6月签到的含增值税金额的建筑施工合同为1100万元,2019年9月进行完工结算时,由于增值税税率由10%降为9%,因此,许多发包方认为:工程结算款为1100万元×【1-(10%-9%)】,即1089万元(1100万元×99%)。
其实以上算法是错误的。标准正确的工程结算是:第一步:将原来合同中的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按照10%还原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第二步:将第一步计算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乘以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增值税金额;第三步:将第一步计算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加上第二不计算的增值税金额结算工程款结算总金额。具体的计算如下:
1100万元÷(1+10%)+1100万元÷(1+10%)×9%=1090(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发现,第一种计算方法比第二种计算方法少了1万元结算金额。
(二)财税风险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
1、在合同中的“合同金额”条款中,必须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2、在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条款中约定: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动的风险由施工企业承包方承担,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所确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增值税金额的结算,如果增值税税率下降,则按照下降后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时,则分三步结算:
第一步: 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原建筑合同额结算工程进度结算金额。
第二步:按照以下公式结算增值税金额: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原建筑合同额结算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下降后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步:将第一步和第二步的结算金额汇总就是最后的工程进度结算总金额。